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543号之一

刘青松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青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43号之一移送庭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青松,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系山东月神夜光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青松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已退赔90000元给被害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 博

审判员 刘 寿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鹤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