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43号之一移送庭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青松,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系山东月神夜光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青松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已退赔90000元给被害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 博
审判员 刘 寿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鹤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