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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8执453号

肖亚林与尹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亚林,尹海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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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8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肖亚林,女,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被执行人尹海涛,男,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肖亚林与尹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云0328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告尹海涛支付原告肖亚林欠款15000元,于2017年1月17日给付5000元(已支付),余下的10000元于2017年4月17日前给付完毕。若被告尹海涛未能在2017年4月17日前给付完毕,则需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尹海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肖亚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在被执行人尹海涛报告财产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卷、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安汽车一辆,该车申请人表示不需要我院查封,扣押及变卖。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尹海涛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为��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以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用)》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尹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人一但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宝林

审判员  赵岳平

审判员  李刚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