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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233号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德丽、罗锐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德丽,罗锐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36层自编36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6401187-7。

法定代表人:孔健涛。

被执行人:孙德丽,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罗锐俊,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德丽、罗锐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德丽、罗锐俊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0年3月15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共14186.86元及其滞纳金,并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水费1331.4元、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分摊电费366.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罗锐俊有银行存款8627.0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查明被执行人孙德丽、罗锐俊有位于花都区花东××房、××房的房产两套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因标的较小申请暂不处理上述房产,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套。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因标的较小申请暂不处理上述房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