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260号
原告:曾仙英,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5512040323
原告:乐国朝,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206271956
被告:丁松志,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405201117
被告:丁长苗,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702221958原告曾仙英、乐国朝与被告丁松志、丁长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