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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648号

李莉与张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莉,张艳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5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张艳,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张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张艳偿还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张艳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工资卡,被执行人张艳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莉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李莉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张艳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拘留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赵   浚   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