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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89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桂金、马芳、谢尚青、苏侠、杜怀超、董侠、陈家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李桂金,马芳,谢尚青,苏侠,杜怀超,董侠,陈家福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7552528D。

主要

负责人:唐浩

被执行人:李桂金

被执行人:马芳

被执行人:谢尚青

被执行人:苏侠

被执行人:杜怀超

被执行人:董侠

被执行人:陈家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桂金、马芳、谢尚青、苏侠、杜怀超、董侠、陈家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2933.11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桂金、马芳、谢尚青、苏侠、杜怀超、董侠、陈家福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桂金、马芳、谢尚青、苏侠、杜怀超、董侠、陈家福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