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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694号之一

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市众鹏铝合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市众鹏铝合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694号之一申请人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高楼镇东山西村。

法定代表人:贾怀福。被申请人北京市众鹏铝合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辛庄。

法定代表人:刘子军。申请人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众鹏铝合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众鹏铝合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以贾自强名下的京N×××××号越野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贾自强名下的京N×××××号越野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宇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