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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547号

杨洪飞、候晓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洪飞,候晓团,赵洪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杨洪飞,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候晓团,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赵洪元,女,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杨洪飞与候晓团、赵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候晓团、赵洪元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群

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