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执1143号

秦运楷与张有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运楷,张有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秦运楷,男,生于1967年3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张有兵,男,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秦运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5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114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锋

审 判 员  曾永雄

代理

审判员  田启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彧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