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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2409号之二

朱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宏杰,吴平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宏杰被执行人吴平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2民初1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平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平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平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平波(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1的存款人民币19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杰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则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