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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832号

何二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何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832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二伟,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现住商水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二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二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2日17时,被告人何二伟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A×××××白色“雪铁龙”轿车,行驶至商水县县委桥头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何二伟血液乙醇含量为179.5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二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二伟在六个月拘役以下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何二伟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被告人何二伟的供述与辩解;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测报告一份;现场执法过程记录光盘一张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二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二伟当庭自愿认罪,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二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童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