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473号
申请执行人:何干群,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汤永东,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汤智锋,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何干群与被执行人汤永东、汤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永东、汤智锋应向申请执行人何干群连带清偿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汤永东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25号观景阁2303房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本案现需等待本院另案(2017)粤0114执恢260号案件拍卖处理上述房产得款后才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汤永东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25号观景阁2303房房产,本案现需等待本院另案依法拍卖处理上述房产得款后才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粤0114执恢4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张草萍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志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