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5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32491970-X。负责人吴莉芬。被执行人林洁,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林洁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粤佛禅管城南决[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林洁应向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缴纳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并拆除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0号10座902房北侧加建的不锈钢门,开通窗户,恢复至原设计图纸所示基本结构。因林洁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洁的银行存款共20500元,其中包含执行费500元,罚款已执行完毕。关于拆除违建部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汇银新港湾二期10座02单元违建拆除鉴定意见》,提出强制拆除可能会影响楼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故此,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强制拆除违建存在安全隐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5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绪刚
审判员 黄远东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