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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皓与被执行人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开皓,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皓,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751443,住所地三亚市儋州村061号。

法定代表人:祁先耐,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开皓与被执行人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17]第1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开皓支付工资168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报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喜

审判员  王大宝

审判员黄立平fdzgxfr6rd9d8dv09q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钊

书记员邢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