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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849号

洪梅、张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梅,张惠琴,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洪梅,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张惠琴,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1516820538。

法定代表人:方永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洪梅与张惠琴、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惠琴、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惠琴、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