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75号(2017)吉0581财保7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广文,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王永鑫(系王广文儿子)。
被
申请人:陆云峰,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系吉EFB***号小轿车驾驶员,住梅河口市。
被
申请人:刘长娟,系吉EFB***号小轿车所有人,住梅河口市。王广文与陆云峰、刘长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吉0581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刘长娟所有的吉EFB***号小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已赔偿了申请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履行,申请人王广文申请解除对刘长娟所有的吉EFB***号小轿车一辆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长娟所有的吉EFB***号小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部分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乔福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