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五台县城市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地址:山西省五台县城。负责人刘三多,处长。被执行人太原刚玉广大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并州路。法定代表人程明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五台县城市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与太原刚玉广大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