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3024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蒲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蒲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02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蒲莹,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蒲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王雪梅

代理

审判员  李青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希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