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雄,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企业管理人员,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黄德胜,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杨超,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在执行陈建雄与黄德胜、杨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926民初5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黄德胜、杨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德胜、杨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德胜、杨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德胜、杨超的银行存款1018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崇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书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