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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321号

陈建雄、黄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雄,黄德胜,杨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雄,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企业管理人员,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黄德胜,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杨超,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在执行陈建雄与黄德胜、杨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926民初5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黄德胜、杨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德胜、杨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德胜、杨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德胜、杨超的银行存款1018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崇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书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