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1322号

蒋建华与王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建华,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蒋建华,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蒋建华申请执行王俊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10月23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995.94元。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32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琛琛

审 判 员  李 彬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