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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00165号

翟飞龙、翟在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飞龙,翟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00165号

申请执行人:翟飞龙,男,200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平市新原乡班村。身份证号:140981200005170012。

被执行人:翟在平,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上庄乡北头村人,原平百货购物广场职工,住原平百货购物广场宿舍。身份证号:1422021964091527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飞龙与被执行人翟在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翟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在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在平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本金11274元。案件受理费2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