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苏海,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周旖航,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海与周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17)云260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