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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436号

苏海与周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海,周旖航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苏海,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周旖航,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海与周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17)云260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