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9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建中。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粉美。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粉青。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小中。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国平。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毕正华。
原审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再审申请人朱建中、朱粉美、朱粉青、朱小中因与被申请人徐国平、毕正华、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建中、朱粉美、朱粉青、朱小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李书文
审判员 章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嘉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