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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95号

朱建中、朱粉美等与徐国平、毕正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建中,朱粉美,朱粉青,朱小中,徐国平,毕正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9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建中。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粉美。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粉青。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小中。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国平。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毕正华。

原审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再审申请人朱建中、朱粉美、朱粉青、朱小中因与被申请人徐国平、毕正华、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建中、朱粉美、朱粉青、朱小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李书文

审判员 章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嘉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