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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93号

393朱千林与石书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千林,石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朱千林,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石书平,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朱千林与被执行人石书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石书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千林支付工资欠款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书平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石书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先由邵明振、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017年3月、2017年9月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9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多日,具体地址不详。于2017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0月17日将本案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等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