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金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兆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仁市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庆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庆贵,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印江县刀坝乡。
被执行人:胡庆强,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印江县刀坝乡。
被执行人:陈彬,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印江县刀坝乡。本院在执行贵州铜仁金马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仁市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胡庆贵、胡庆强、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和执行费5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铜仁市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公告悬赏查找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智强
审判员 刘玉珍
审判员 张裕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