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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恢48号

邵江宾、宜宾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江宾,宜宾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江宾,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董虹飞,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宜宾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戎州路西段右侧长茂综合楼四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江宾与被执行人宜宾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柑子园街“东方名苑”1幢楼负一层、负二层车库【证号:川(2017)宜宾市不动产权第0001074号】。现因申请执行人邵江宾与被执行人宜宾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宜宾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宜宾市柑子园街“东方名苑”1幢楼负一层、负二层车库【证号:川(2017)宜宾市不动产权第000107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松涛

审判员  刘成良

审判员  孟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显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