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320号
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21190W。
法定代表人:钟勇斌。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优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荣路明君工业园B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136722。
法定代表人:戴勇刚。
委托代理人: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拖欠从2016年8月至12月的交易货款216180元一直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6180元,及按银行同期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343元(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止,请求支付至实际付清时为止);2、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库存货款人民币70070元后提取剩余库存货物(286支UV胶水);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超优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
一、被告对相关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询证函无异议,确认上述货款,但对原告未发货的货款金额70070元不予确认。现被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请求法庭对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予以驳回。
二、原告向被告发货存在延误,依据采购订单约定的发货时间及发货单的实际发货时间,原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延误,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采购订单采购UV胶共计1250支,单价245元,共计款306250元,支付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分批向被告送货964支,货款金额为236180元。被告收货后,除于2016年12月29日支付货款20000元外,余款216180元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并辩称口头已通知原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016年8月至12月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16180元属实,应予支付,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库存货款70070元后提取剩余库存货款286支UV胶水。
被告表示因生产变化不再需要上述货物不能继续合同,并辩称口头已通知原告,双方已无必要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超优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6180元及违约金(1、其中本金126020元于2016年12月1日起计;2、其中本金39200元于2017年2月1日起计;3、其中本金50960元于2017年4月1日起计;以上货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计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9元,由原告承担724.40元,被告承担2104.60元;保全费人民币1622.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国 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平子(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