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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3285号

姜宝峰、刘宏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宝峰,刘宏斌,刘传让,魏建新,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3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宝峰,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宏斌,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让,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建新,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颐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元东。

上诉人姜宝峰、刘宏斌因与被上诉人刘传让、魏建新、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宝峰、刘宏斌于2017年6月5日收到法院催交案件上诉费的通知,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宝峰、刘宏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琨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