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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406号

张某与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4406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康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经过协商,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男方欠女方15000元债务由男方偿还给女方(男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还清)。现约定期限已过,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经过协商,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利辛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男方欠女方15000元债务由男方偿还给女方(男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还清)。现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款为由诉讼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内容履行。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欠原告15000元,并约定在离婚后1个月内还清,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某欠款15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康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涛

审 判 员  段莉莉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