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付炬,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波,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炬与赵波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波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5A8**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