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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935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炬与被执行人赵波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炬,赵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付炬,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波,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炬与赵波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波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5A8**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