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终240号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对上诉人沈阳置信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昌图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辽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的签发日期“2017年9月10日”补正为“2017年10月10日”。
审判长 唐学峰
审判员 郭玉兰
审判员 黄海洋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