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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313号

安徽群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群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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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群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6396163W(1-1)。

负责人:李大胖。

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齐云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92481113。

法定代表人:朱月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022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4472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8847元。但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663567元(含案件执行费18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XX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