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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665号

马建华申请执行李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建华,李建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665号申请人马建华,女,汉族,1966年02月12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40岁,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建华申请执行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被执行人李建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经将被执行人已经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布控措施,经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合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召日格图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