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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685号

刘莲英、谢润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莲英,谢润香

裁判文书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刘莲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向阳新村*号,身份证号码3624221963********。申被执行人周小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文镇中大道***号附*号***室,身份证号码3624221967********。被执行人谢润香,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周小华之妻。申请执行人刘莲英与被执行人周小华、谢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莲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借款770278元及利息(品除已执行的41685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春伟

审判员  王作斌

审判员  黄卫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江西)

书记员罗青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