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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110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曹定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定强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110号移送执行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曹定强,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渝015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刑终13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定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款200元,但被执行人曹定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定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办理工商登记信息,但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唐德波

代理

审判员  朱晨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智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