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5执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撒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撒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撒某1、撒某2婚姻家庭一案中,经本院在金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撒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兵团分行有存款1.14万元,于2017年3月23日冻结,并于同年10月23日划拨该笔存款至法院专户。在工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撒某1、撒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维
审判员 妥国兴
审判员 王小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