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5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主要负责人沈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温州商区15号。法定代表人严晓华。被执行人严晓华,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美凤,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递依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永和村。法定代表人姜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严晓华、张美凤、吴江市递依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中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99万元,并偿付利息(以借款本金6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6%,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罚息(以本金6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9%,自2016年12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借款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利息为基数,分别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按年利率8.49%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0600元。
三、被告严晓华、张美凤对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严晓华、张美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吴江市递依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递依织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以上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57元,由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严晓华、张美凤、吴江市递依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吴江市永存利纺织有限公司、严晓华、张美凤、吴江市递依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40665.00元,执行费6560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长安
代理
审判员 朱应明
代理
审判员 吴龙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