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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龚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震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岚,胡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龚岚,女,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胡震,男,汉族,1958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龚岚申请执行胡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