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赵影(曾用名赵馨彤),女,200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法定代理人侯玉梅,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影与被执行人赵志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执行本案,已经做出拘留决定书,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目前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艳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