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中。被执行人王帮军。申请执行人李兴中与被执行人王帮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兴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帮军给付本金6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帮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帮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兴中本金6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萍
审判员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