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合理,男,出生于1976年3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昌宁县人,住昌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合理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合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蒋合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云M×××××轻型货车到瑞丽市购买了70mmSHUANGFENGTA卷烟450条运回昌宁县卡斯镇销售。次日凌晨2时许,当被告人蒋合理驾车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路段时,被施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根据被告人蒋合理的交代,当日4时许,民警又在被告人蒋合理家中查获84mm试制卷烟50条。经认定,上述查获的500条卷烟价值人民币111,850元。被告人蒋合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价值人民币111,850元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将合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合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物证70mmSHUANGFENGTA卷烟450条、84mm试制卷烟50条、车牌号云M×××××小货车一辆、OPPO手机一部,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赵某的证言,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施发改认〔2017〕1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电话通讯勘查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合理违反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专卖许可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111,8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蒋合理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合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扣押的70mmSHUANGFENGTA卷烟450条、84mm试制卷烟50条、车牌号为云M×××××的轻型货车1辆、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建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