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699751106N。法定代表人简里高,局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锵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溶洲工业区自编A区1-27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HJRE2H。法定代理人简某。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佛山市锵德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粤禅人社行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锵德建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2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产生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锵德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一银行账户存款7697.07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200元,余款7497.07元退回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47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锵德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林伟文
审判员 邵海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