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欧施秀,女,汉族,生于1950年6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春平,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明瑞友,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施秀与被执行人明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明瑞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宣
审判员 吴 志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