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以(2017)湘0408执50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商银家园A、A1、B、B1栋502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商银家园A、A1、B、B1栋5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云
审 判 员 朱 溯
审 判 员 王孝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岚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