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268号
原告:朱纪福,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赵铭。
原告朱纪福与被告赵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朱纪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6528元,利息3316元,共计2984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1日,被告赵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528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款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朱纪福不能提供被告赵铭的准确送达地址以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纪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退予原告朱纪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铭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