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346号
原告:刘庆环,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赵以江,男,1992年6月8日出生。
被告:顾衍名,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刘庆环与被告顾衍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庆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庆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