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欧永伟,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欧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83720元,诉讼费942.20元,执行费1156元,已执行兑现0元,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10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自然
审判员 周家平
审判员 马中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