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群英,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兴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回龙坝村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61508T。
法定代表人:冯志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群英与重庆市富兴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兴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房屋,但该房屋有抵押且申请人要求不予处置,由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兴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兴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群英案款11566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0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程岩
审判员 殷建华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