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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754号之一

周忍翠与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忍翠,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忍翠,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明星、邹汉武,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侯祖宏。申请执行人周忍翠与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忍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2017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同年5月4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同年5月5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W1地块综合楼1-5层(房屋所有权证:经2012000766)以及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W1地块厂房1-3层(房屋所有权证:经2012000767),查封期限叁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周忍翠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9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9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忍翠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锦中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阮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