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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令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令令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尉海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令令,女,1966年1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令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申请人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写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晋0827民督8号民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令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红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自